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劳动者与公司对于应支付工资具体数额不一致的情形,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呢?实务中对此形成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其就被拖欠工资具体数额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举证证明工资具体数额,应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劳动者首先举证证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被拖欠工资数额。如遇劳动者穷尽举证能力后,能证实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盈透科技,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微法驿站微信小程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盈透科技,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劳动法律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相关规定中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在欠薪案件中,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重要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编制、保存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清晰记录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及数额等要素,避免在欠薪纠纷处理过程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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